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638號
CLEV,103,壢簡,638,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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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江俊毅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
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已繳納500 元,仍需補繳20,3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2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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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