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徐詩評
被 告 曾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 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被告並須於庭期前10日提出答辯狀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