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3年度,476號
SJEV,103,重簡調,476,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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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調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沈安
代 理 人 張泰昌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水世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黃水世、黃進國黃新英、黃重經之繼承系統表及各該全 體繼承人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按繼承 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黃碧存、黃柏誠林孝瑾沈瑩鍾美玲、高其鵬、朱惠 鈴、劉遠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四)聲請人於103年8月間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全部買賣資 料影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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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