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922號
SJEV,103,重簡,922,201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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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黃柏翰
即 被 告       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龍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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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