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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823號
SJEV,103,重簡,823,201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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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侯彩雲
上 訴 人 駱文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地十六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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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