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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684號
SJEV,103,重簡,684,201411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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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
貳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伍
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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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