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596號
SJEV,103,重簡,596,2014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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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96號
原   告 謝長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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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