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綠林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福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香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