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捌拾陸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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