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1340號
SJEV,103,重簡,1340,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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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鄭承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俞倩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7,29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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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