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 上訴 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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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
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三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丙○○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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