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913號
SJEV,103,重小,913,2014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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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91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劉家妤(原名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怡君」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家妤(原名劉怡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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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