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2329號
SJEV,103,重小,2329,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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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3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珮瑩
  (原名白青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陸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等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
     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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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