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1455號
SJEV,102,重簡,1455,2014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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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連勝彥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楊倩瑜律師
被   告 鄭双鋒
      鄭俊仁(即鄭見裕之繼承人)
      鄭俊豪(即鄭見裕之繼承人)
      鄭俊堂(即鄭見裕之繼承人)
      鄭濬杰(即鄭見裕之繼承人)
      羅麗寬(即楊灼之繼承人)
      朱宇量(即朱鶯之繼承人)
      朱美美(即朱鶯之繼承人)
      李建銘(即李來福之繼承人)
      李麗雯(即李來福之繼承人)
      林立一(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立群(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立甫(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美良(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美方(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美姜(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被告林美姜(即林逢達之繼承人)住新北市板橋區鄉○里○○街00號8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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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