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55號原 告 連勝彥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楊倩瑜律師被 告 鄭双鋒 鄭俊仁(即鄭見裕之繼承人) 鄭俊豪(即鄭見裕之繼承人) 鄭俊堂(即鄭見裕之繼承人) 鄭濬杰(即鄭見裕之繼承人) 羅麗寬(即楊灼之繼承人) 朱宇量(即朱鶯之繼承人) 朱美美(即朱鶯之繼承人) 李建銘(即李來福之繼承人) 李麗雯(即李來福之繼承人) 林立一(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立群(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立甫(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美良(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美方(即林逢達之繼承人) 林美姜(即林逢達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被告林美姜(即林逢達之繼承人)住新北市板橋區鄉○里○○街00號8樓之1」。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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