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堉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3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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