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原 告 許建華
被 告 林王月娥
王月貞
王藝靜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57,986 元【(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 元×面積1,212.6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
部分6 分之3 =2,546,586 元) +(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巷000 ○0000 0○00000 號之房屋課稅現值合計為622,800 元
×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 分之1 =311,400 元) =2,857,98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