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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3年度,515號
FSEV,103,鳳簡,515,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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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5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潘珍貞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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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