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736號
FSEV,103,鳳小,73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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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73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被   告 余讚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伍仟零肆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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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