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550號
FSEV,103,鳳小,550,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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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50號
原   告 顏彩鳳
被   告 鳳農老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顏陳秋月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 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 ,由原告居住使用,係屬被 告管理之鳳農老爺大樓之房屋,被告負有管理頂樓設施之義 務。被告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疏未將埋有管線之鐵門確實 關閉,導致雨水沿管線流入系爭房屋,原告所有價值新臺幣 (下同)2,400元之臥床、價值3,600 元之床頭櫃、價值1,60 0 元之衣櫃,其上開物件底部均因浸水毀壞,價值7,500 元 之重音喇叭之底座裂開致音響無法使用,價值1,200 元之紅 色木箱底座亦浸水脫落,原告所有之床單亦因此送洗支出20 0 元,並支出清潔費用1,000 元。被告應照價賠償原告上開 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ꆼ 被告應給付1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ꆼ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疏未將埋有管線之鐵門關閉造成系爭房屋 淹水,惟被告人員當天有到場查看淹水情形並不嚴重,原告 所有之臥床、床頭櫃、衣櫃、重音喇叭、紅色木箱不可能因 此損壞。床單浸水係因為床單在地上才會弄濕,原告請清潔 人員打掃也是被告幫忙安排的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寓大廈管理條第10條第2 項、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頂樓管線係供整棟大 樓使用,應屬共用部分,依上開說明,係由被告所管理。而



被告疏未將埋有管線之鐵門關閉造成系爭房屋淹水之事實, 為兩造所不爭。是以,被告就頂樓管線鐵門之管理未盡其責 ,導致系爭房屋淹水,為有過失。對於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 ,應負賠償之責。
ꆼ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受有上開損害,並提 出義昌洗衣店及清潔費之收據為證( 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 ,被告對於原告所有之床單浸濕,及原告有請人打掃之事實 為不爭執,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床單送洗費200 元及清潔 費用1,000 元,洵屬有憑。至臥床、床頭櫃、衣櫃、重音喇 叭、紅色木箱損壞部分,雖有原告提出之照片為佐( 見本院 卷第9 至13頁) ,惟從上開照片可見上開物品本就留有掉漆 、木片受損之痕跡。況且,輕微受潮之物品應係呈現鼓起、 突出之樣貌,受潮嚴重之物品方會腐爛、脫落。然觀諸原告 提出之淹水照片( 見本院卷第8 至9 頁) ,可見積水高度甚 低,淹水情形尚屬輕微,該積水情形雖會使放置於地板之物 品潮濕,但應不致發生如上開照片所示木片剝落、有釘子固 定之底座鬆脫之結果。再者,上開物品又分別使用20幾年、 10幾年,業經原告陳述在卷( 見本院卷第28頁) ,是以上開 物品已歷經歲月,原告未將上開物品留存送交專業修繕人士 評估損壞原因及修繕價額,尚難認原告之舉證足以證明上開 物品損壞係系爭房屋淹水所致。則原告請求賠償臥床、床頭 櫃、衣櫃、重音喇叭、紅色木箱之購入價額部分,要難准許 。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 0 元( 床單送洗費200 元及清潔費1,000 元) ,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 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係促請法 院依職權發動。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 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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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