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蔡增惠、屈佩珠發支
付命令,惟蔡增惠、屈佩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1,06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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