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周照鵬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蔡佳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