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10號
原 告 高雄市君王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瑞藹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宏德、陳貞慧發支
付命令,惟陳宏德、陳貞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9,447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