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710號
KSEV,103,雄補,1710,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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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10號
原   告 高雄市君王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瑞藹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宏德陳貞慧發支
付命令,惟陳宏德陳貞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9,447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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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