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858號
KSEV,103,雄簡,858,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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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   告 韓方
      呂時新
      蓋尹無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蓋德齡
被   告 黃玉雪
      吳李彩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立寬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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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