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450號
KSEV,103,雄簡,450,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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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50號
原   告 洪金芳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複訴訟代理 詹朱玄

被   告 孟映秋
被   告 孟映暉
被   告 孟志威
被   告 簡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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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