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787號
KSEV,103,雄簡,1787,20141023,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許宸繽
      許順發
      蔡家汝即蔡佩錂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178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 年10月9 日上午9 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許宸繽於民國94年12月22日邀同被告許順發蔡家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簽立借據為憑,約 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借款利率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金牌告利率加年率0.49 %計 算,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滿1 年之日開始償還,如有遲延履行,除依上 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之10 %,超逾6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 %加付違 約金,且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 款人即被告許宸繽於97年6 月畢業,開始攤還日期為98 年7 月1 日,詎其自102 年8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232, 167 元未還,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許順發蔡家汝為 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 為證,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劉熙聖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540元
合計 2,5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