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調字,103年度,703號
KSEV,103,司雄調,703,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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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調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翔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3 年9 月1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9 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上開住所,於 103 年9 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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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