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3年度,45號
KMEV,103,城簡,45,20141003,2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城簡字第45號
原   告 承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欽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被   告 王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末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2 月10日撥打電話向原告購買 如附表所示之英語教學教材(下稱系爭商品),並已給付定 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且同意於收受系爭商品後,以 分期付款方式給付餘款123,515 元(計算式:35期×每期3, 529 元= 123,515 元)。詎被告於103 年2 月12日受領系爭 商品後,未辦理分期付款且亦未給付餘款123,515 元。嗣經 原告數次電話聯繫及書面通知,皆未獲置理。爰依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23,51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主張略以:被告 固已於103 年2 月12日受領系爭商品,然被告係因原告託播 之電視節目主持人表示,前100 名來電者,得以5,000 元之 優惠價格購買系爭商品,被告始以5,000 元購買系爭商品。 又被告既未同意加入線上學習課程,自無庸另行給付分期款 項123,515 元。是以,被告請求於原告退還5,000 元後,即 將系爭商品寄還原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 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 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 的物之義務;又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領定金時,推 定其契約成立,民法第345 、367 及248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原告經辦人員劉祐綺於103 年2 月10日撥打電話予被告,雙 方之對話內容略為:「(劉祐綺):那我們不是一個月打85 折喔!我們往後每一個月都是85折。(被告):所以本來15 萬多變12萬多?(劉祐綺):就是其實我們是算一個月一個 月的,因為我們一次付跟分期付都是一樣價格,因為我們是 分期0 利率,那一個4,200 這樣打下來的話一個月是 3,570 。(被告):3,570 恩。」、「(被告):付款要怎麼付? (劉祐綺)這邊你不用擔心,我們今天幫你線上報名,第一 次的話我們只要先繳5,000 報名費不多繳,你等我一下,我 們第一期繳5000定金嘛!... 那扣掉今天85折3,570 ,那你 後續每一期只要繳3,529 就可以了。(被告):3529?(劉 祐綺):對。(被告):恩。」,有原告提出之電話錄音譯 文1 份(本院卷第36至40頁)附卷可參。而被告雖先稱:將 確認原告所提譯文是否與光碟內容相符,將於一週內具狀陳 報不符的部分;若核對後兩者相符,亦將電話告知法院等語 (本院卷第66頁)。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未具體 指明錄音譯文有何與錄音光碟未符之處,自堪信上開對話內 容為真正。
㈡原告託播之電視節目主持人,於節目中係表示:「各位觀眾 朋友,趕快打電話進來,說出節目名稱,你就有機會可以獲 得100 份的激發潛力記憶寶典以及精美禮物。」、「趕快打 電話進來喔,就有機會獲得好禮三選一,有超實用的「魔術 撲克學日語」、「會說話的魔貼掛鉤」,還有讓你「快樂學 習的記憶寶典」。「名額有限,趕快打電話喔!」。嗣被告 撥打電話予該節目總機人員,亦經總機人員明確告知:「那 跟你說明一下,已經幫你做好登記,那我們學習秘笈是限量 的,電話掛上無論你有沒有抽到學習秘笈的部分,我們會有 專員回電給你。」等情,有原告提出之進線節目總機錄音譯 文1 份(本院卷第71至72頁)存卷可按,並經本院製有 103 年9 月25日勘驗筆錄暨翻拍照片1 份(本院卷第73頁)附卷 可佐。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末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就此部分為爭執以供本院斟酌,自堪認前 開勘驗結果屬實。
㈢自上開對話內容及勘驗結果以觀,被告對於系爭商品總價, 以及繳納之5,000 元是定金而非系爭商品價金乙情,已知之 甚詳;且被告於收看節目後立即撥打電話訂購系爭商品,至 多僅能獲贈學習秘笈等禮物,而非得以5,000 元之優惠價格 購買系爭商品。故被告辯稱:5,000 元是購買教材之優惠價 格,並非定金等語,難令本院憑採。進步言之,原告既已收



受被告給付之定金5,000 元,且已寄送系爭商品予被告收執 ,有零售銷貨單、配送所收執聯各1 份(本院卷第54至56頁 )附卷為憑,而被告始終未能提出反證推翻買賣契約之成立 。揆上說明,應認兩造間買賣契約已成立,被告有交付買賣 價金之義務,甚為灼然。至被告雖未於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 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申請書上簽名並回傳予原告,有上開文 件各1 份(本院卷第57至59頁)可證,然此僅能認被告未選 擇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買賣價金,尚難據此率認買賣契約未 成立,故被告並無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附此敘明。五、原告係以委託電視節目之方式行銷系爭商品,被告遂撥打電 話訂購系爭商品,故本件交易型態固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 第10款所規定之郵購買賣。惟被告於受領系爭商品後,始終 未以信函通知或退回商品之方式解除買賣契約,業據被告自 承在卷(本院卷第63頁)。是以,被告既未依同法第19條第 1 項規定解除買賣契約,兩造即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準此 ,被告辯稱:原告於退還5,000 元後,被告即將系爭商品寄 還原告等語,委無可採。
六、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 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及第 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 日為103 年7 月1 日,有送達證書1 紙可佐(103 年度司促 字第685 號卷第19頁),故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23,515 元,及自10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屬有據。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
九、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
│序號│ 品號 │ 品名規格 │銷貨數量│單位│
├──┼───┼────────┼────┼──┤
│0001│B9P20 │新英文宅急便 │ 1 │ 套 │
│ │ │PH+PDA(2) │ │ │
├──┼───┼────────┼────┼──┤
│0002│B9G20 │文法大進擊(2) │ 1 │ 套 │
├──┼───┼────────┼────┼──┤
│0003│B9T20 │全民英檢初級(2) │ 1 │ 套 │
├──┼───┼────────┼────┼──┤
│0004│B9J20 │日語宅即通 │ 1 │ 套 │
│ │ │(1)--基礎篇 │ │ │
├──┼───┼────────┼────┼──┤
│0005│B9C00 │動物百科大探索--│ 1 │ 套 │
│ │ │我的野外生活系列│ │ │
├──┼───┼────────┼────┼──┤
│0006│BPB003│全腦快速記憶 │ 1 │ 本 │
├──┼───┼────────┼────┼──┤
│0007│BPD002│快樂學習英漢辭典│ 1 │ 本 │
└──┴───┴────────┴────┴──┘

1/1頁


參考資料
承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