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 告 吳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29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陸明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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