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張祥模原名張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29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陸明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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