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何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龍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