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51號
原 告 馮漢堂
被 告 黎正右
訴訟代理人 白宗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註:本件原告主張之受損車輛車主為訴外人馮黃初枝,請原告提 出請求車輛損害之法律依據到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