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3年度,414號
FYEV,103,豐小,414,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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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4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被   告 謝永祺即謝金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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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