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3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黃國清
被 告 盧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57元,及自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