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司豐調字,103年度,147號
FYEV,103,司豐調,147,2014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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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豐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鐘炳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和合間履行契約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3,722元(計算式:365.88×41,900+1,572,750+100,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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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