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3年度,439號
FYEM,103,豐簡,439,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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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信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信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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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