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3年度,236號
HLEV,103,花小,236,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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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被   告 秦豪成
被   告 秦林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1
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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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