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拍字,103年度,18號
KSYV,103,司家拍,18,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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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宋喜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48股暨變賣前所分配之股票股利,均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1801號 民事裁定、101 年度家聲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民國102 年1月1日組織變更名稱 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甲○○(男,56 年1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11 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家催字 第234 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2 年6月6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茲因 該公示催告已期滿,被繼承人遺有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148 股,惟積欠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 幣(下同)452,780元及其中447,107元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 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000 元,爰依法狀請鈞院准予變賣被 繼承人所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 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觀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 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自 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 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可知變賣遺 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變 賣被繼承人上開全部之遺產。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34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
㈡又如主文所示之遺產為被繼承人所有,又被繼承人尚積欠債 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2,780元及其中447,107元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及程序費用1,000 元等情,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月30日(102)安 泰財字第056 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34 號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臺灣銀行小港 分行103 年8月22日小港催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隨函所附 之呆帳備查簿等件為證,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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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