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52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53號
原 告 孫青宏
孫采孺(原名:孫昭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楊宜律師
被 告 孫騰緒
孫紘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孫成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