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許金環
即反請求被告
陳許金玉
黃許金雀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仁興
前列林許金環、陳許金玉、黃許金雀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前列林許金環、陳許金玉、黃許金雀共同
複代理人 趙禹任律師
被 告 許茂榮
即反請求被告
被 告 許茂森
即反請求原告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景中
被 告 許瑞田
即反請求被告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怡蓓
被 告 許興陽
即反請求被告
被 告 許慕賢
即反請求被告
參 加 人 許文利
即反請求被告
前列許瑞田、許興陽、許慕賢、許文利共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前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既反請求確認代筆遺囑無效等事
件,經本院於103年10月9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本訴及反請求部分,均尚有應行調查證據事項,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先進行調查證據事項,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及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