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51號
KSDV,103,除,551,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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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楊源信 
代 理 人 林柏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 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共877 股,於民國103 年間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 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3 年4 月18日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 103 年4 月2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眾聲日報全國版 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4 張業經本院於103 年4 月18日以103 年度司 催字第2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5 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3 年4 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 於103 年4 月2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3 年9 月23日提 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 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2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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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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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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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105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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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231 │ │
│02│ │ │ │ │ │ │
├─┼───────────────┼──────────────┼────┼───┼────┼───┤
│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245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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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296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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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