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50號
KSDV,103,除,550,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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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冷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宜宏 
代 理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眾聲日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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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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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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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警聯軍有限公│冷鋒工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4,125元 │103年4月30日 │JN0000000 │ │
│ │司 黃權泰 │限公司 │行大發分行│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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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冷鋒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