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91號
KSDV,103,重訴,291,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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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雪蓮 
      田剴崙 
      林志鴻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名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泰公司) 向原告借款,經核貸美金20萬及新台幣650 萬、350 萬,並 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其中ꆼ美金20萬部分,名泰公司於ꆼ 民國102 年11月21日動用美金10萬元、ꆼ102 年11月27日動 用美金4 萬7500元(嗣還款至餘4 萬7499元)、ꆼ102 年12 月27日動用美金5 萬1300元(嗣還款至餘5 萬1299元)。詎 料名泰公司於103 年5 月23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 戶,依授信契約第5 條規定,名泰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依103 年5 月23日公告之賣出匯率折算,上 列3 筆帳款分別為新台幣143 萬3520元、154 萬8204元、30 1 萬8000元。名泰公司應自上開帳款利息收訖日(ꆼ為103 年5 月26日;ꆼꆼ為103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3.065%計算利息,並負擔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違約金。 ꆼ至核貸金額新台幣650 萬元部分,已全數動用,計算至到 期日即103 年5 月23日本金均未清償,名泰公司應自上開借 款利息收訖日即103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 065%計算利息,並負擔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違約金。ꆼ至核 貸金額新台幣350 萬元部分,亦已全數動用,計算至103 年 5 月23日本金均未清償,名泰公司應自上開借款利息收訖日 即103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65%計算利息 ,並負擔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債務)。 被告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起訴主張伊應負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責任 一情,沒有意見等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外應付帳款外 匯融資借款契約、撥貸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及到期通知書 、名泰公司拒往資料、授信約定書、本票、借據、借戶資料 查詢單、連帶保證書、原告103 年5 月23日歷史牌告匯率查 詢等件為證(見卷第8 頁~第21頁、第41頁~第46頁),被 告對此亦均未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安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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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核貸金額 │ 本金 │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 │依103 年5 月23日公│ │ │




│ │ │告之賣出匯率折算 │ │ │
├──┼─────┼─────────┼───────────┼───────────────┤
│ 1 │美金20萬 │ꆼ美金4萬7499元 │ꆼ自103 年5 月26日起至│ꆼ自103 年6 月26日起至103 年12│
│ │ │(即新台幣143 萬35│清償日止,按年息3.065%│月25日止,按年息0.3065% 計算違│
│ │ │20元) │計算之利息 │約金;自103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年息0.613%計算違約金 │
│ │ ├─────────┼───────────┼───────────────┤
│ │ │ꆼ美金5萬1299元 │ꆼꆼ自103 年5 月23日起│ꆼꆼ自103 年6 月23日起至103 年│
│ │ │(即新台幣154 萬8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6│12月22日止,按年息0.3065% 計算│
│ │ │04元) │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自103 年12月23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按年息0.613%計算違約金│
│ │ │ꆼ美金10萬元 │ │ │
│ │ │(即新台幣301 萬80│ │ │
│ │ │00元) │ │ │
├──┼─────┼─────────┼───────────┼───────────────┤
│ 2 │台幣650萬 │ꆼ新台幣162 萬5000│均自103 年5 月25日起至│均自103 年6 月25日起至103 年12│
│ │ │ 元 │清償日止,按年息3.065%│月24日止,按年息0.3065% 計算違│
│ │ │ꆼ新台幣487 萬5000│計算之利息 │約金;自103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
│ │ │ 元 │ │日止,按年息0.613%計算違約金 │
├──┼─────┼─────────┼───────────┼───────────────┤
│ 3 │台幣350萬 │新台幣350萬 │自103 年5 月25日起至清│自103 年6 月25日起至103 年12月│
│ │ │ │償日止,按年息3.065%計│24日止,按年息0.3065% 計算違約│
│ │ │ │算之利息 │金;自103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年息0.613%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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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