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2號
KSDV,103,重訴,102,201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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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被 上訴人 黃陳美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
10月3 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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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