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毛憲華
毛佩華
毛玉華
被 上訴人 陳秀鳳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9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3 年9 月22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3 份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