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40號
KSDV,103,補,2140,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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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唐良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翌潔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8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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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