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17號
KSDV,103,補,2117,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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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17號
原   告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重穎

原告與被告嘉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8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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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