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30號
KSDV,103,補,2030,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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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蔡麗凰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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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