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28號
KSDV,103,補,2028,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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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原告與被告顏川翔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71,25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5,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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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