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2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原告與被告顏川翔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71,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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