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16號
KSDV,103,補,2016,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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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6號
原   告 黃牡丹
原告與被告王頂法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55,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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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