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李志成律師
被 告 Sea Commander Shipping S.A.
被 告 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旺根
被 告 瑞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60,0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6,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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